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90 次
财产为编号2002(安溪)工银(高抵)字第03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抵押,在向被告申请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虽向被告提交了法人资格证明、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厂房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及房屋产权证,但抵押物中的六层综合楼(建筑面积2697m(上标2))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在房地产评估报告书上是注明清楚的。被告作为登记机关,其工作人员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即准予将该综合楼抵押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五)一审定案结论

  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于2002年9月28日对第三人安溪神龙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申请办理的,涉及安溪官桥205线开发小区39号综合楼房产部分作出的抵押权登记。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六)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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