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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审定案结论
安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被告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安溪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于2002年9月28日对第三人安溪神龙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申请办理的,涉及安溪官桥205线开发小区39号综合楼房产部分作出的抵押权登记。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六)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