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402 次
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原审被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是:1)本案诉争的六层综合办公楼不属于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错误的。2)即使被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审法院对此重要问题却避而不谈。

  (2)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安溪县支行(原审第三人)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认定抵押登记有效。理由是:1)本案诉争的六层综合办公楼不属于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错误的。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审法院对此却没有作出任何认定。3)六层综合办公楼属于神龙公司所有,原审被告作出的抵押登记行为有事实上的依据。4)本案综合办公楼经合法抵押登记,被上诉人无权请求撤销。

  (3)被上诉人辩称: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1)答辩人是本案诉争房屋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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