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诉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抵押登记案
发布时间 2014-08-30 浏览 32377 次
有权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安溪县规划建设局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程序,应予撤销。3)答辩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原审第三人安溪神龙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1)答辩人是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安溪县规划建设局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登记不符合法律程序,应予撤销。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相同。

  3.二审判案理由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安溪县官桥茶叶加工公司与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这已由(2005)泉行终字第47号生效行政裁定所确认。上诉人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与安溪工行关于“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错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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