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397 次
节,杨琼对此有意见,但让会计造了工资表到元月十九日,并给茶馆的员工发放了工资。元月二十日,茶馆春节放假,暂停营业。春节机关上班后,杨琼、群星公司及陈朝明三方又为茶馆的结算、分红、开业等事宜发生矛盾,茶馆没能开业。二月二日,杨琼手中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三月八日,三方在一起对茶馆的收支及赢利情况进行了结算。结算的结果是:一、杨琼尚有库存现金19697.70元;杨琼的签单2636元、群星公司的签单9336元、陈朝明的签单897元,合计12869元;茶馆应付群星公司的水电、房租费3526.33元;茶馆应收陈朝明的借款1000元;茶馆应付陈朝明茶叶款8000元;在扣减茶馆应付陈朝明的茶叶款8000元及应付群星公司的房租、水电费3526.33元后,包括库存现金、签单及陈朝明的借款在内,应分红总金额为22040.37元。二、按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办群星日月潭茶艺馆协议》约定的分红比例,杨琼应分红利8265.13元(其中有签单2636元),扣除签单后应得现金5629.13元;群星公司应分红利8265.13元(其中有签单9336元);扣除签单再加上应收的房租、水电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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