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
下一主题:柳州市中糖股份有限公
【终审日期】2000-08-11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与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高民终字第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宙纬路15号增1号。
法定代表人 刘泮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沈兴政,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宋五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修德,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 宋茵,弘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大成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大成公司)因与天津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下称化轻总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