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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日期】2001-06-05
【调解日期】
【有效性】
【全文】
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张经终字第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杨琼,女,土家族,一九六九年六月十九日出生,住建行张家界市分行宿舍。
委托代理人 张维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胡平东,张家界市法律服务指导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张家界市群星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阙远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文慧,女,四十六岁,汉族,住长沙市南湖路居民区25栋402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陈朝明,男,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六日生,汉族,住台湾省南投县名间乡大坑村,系湖南(台湾)天岳茶叶有限公司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