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琼等与陈朝明合伙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14-08-31 浏览 25399 次
得现金2455.46元;陈朝明应分红利5510.09元(其中有签单897元),扣除签单及借款再加上应收的茶叶款后,应得现金11613.09元;各股东按合同在茶馆的投入是:杨琼75000元,占总股本的37.5%;群星公司75000元,占总股本的37.5%;陈朝明50000元,占总股本的25%。结算后,杨琼、群星公司、陈朝明三方对上述结算结果均签字认可。

  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琼作为茶馆的经理和出纳,理应做到按月分红,群星公司单方宣布放假,双方的行为均有不同的过错,其违约责任双方应予抵消,双方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十万元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对于群星公司提出的反诉,要求杨琼按约定结算分红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杨琼、群星公司、陈朝明之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杨琼、群星公司、陈朝明三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二、茶馆的经营收入,杨琼、群星公司、陈朝明应按三方约定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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