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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直接经营抽纱制品出口的企业如需出口,须委托附件名单所列外贸企业代理,双方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并送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备案。
四、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抽纱制品出口市场、价格的协调,并跟踪企业出口情况。
五、外经贸部授权的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和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抽纱制品出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对发证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对违规发证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一:
1999年经营抽纱制品出口企业名单
1、中纺纱布进出口公司
2、北京市首饰进出口公司
3、北京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4、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
5、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6、中国抽纱品进出口(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