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5 浏览 26761 次
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但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出口商品许可证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权限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673号)执行;

  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

  (四)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香梨、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抽纱、地毯、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七条商品。

  第七条 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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