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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经贸部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关,并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有关管理规定。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由外经贸部颁布、解释,并根据国际市场和国内货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是国家出口许可制度的发证机关。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
(一)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单位出口时均应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三)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商品,所有出口企业出口时,必须到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主产地经贸主管部门应负责调查并及时向外经贸部上报该项商品的市场行情、价格资料及市场需求量。
(四)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