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49 次
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部分出口,凭配额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属于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发证的商品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领证。

  (五)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前,为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凡是上一年有年度出口指标的(不包括追加部分)出口企业,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标的四分之一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一月一日,许可证自下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对于不能预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经贸部将提前通知各发证机关。

  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由海关签注后,领证单位退回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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