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9-06 浏览 26451 次
发证单位核销。

  (二)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豆饼、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手编手绣、原油、成品油、煤炭共二十六种;

  3.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品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使用完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三)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证面的有效期最迟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许可证有效期需跨年度使用时,须在原发证机关换证。有效期最迟至次年二月底,不得再延期。

  四、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三氯化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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