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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向国外出运货样的管理
(一)非外贸单位因技术交流等活动对外提供试验性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且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含二千元,以每批货样计)以下者,无论该商品是否实行许可证管理,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货样单位的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和其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价值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者,一律申领出口许可证。为方便企业,一律由出运货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凭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证明核发出口许可证(中央单位仍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上须注明“样品”字样。
(二)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需要出运货样,需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出运非许可证管理商品货样,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不限货值,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运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放行。
2.出运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