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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承担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冶金产品镀锌和有色加工材料所需的有色金属材料;
⒊列入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的发电设备、电线电缆、邮电通信设备、综采设备、船舶、机车、客车、货车、汽车、改装车所需钢材、有色金属;
⒋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所需钢材、有色金属;
⒌化肥和基本化工原料生产所需的贵金属材料。
严格限制生产而不予分配钢材和有色金属的:
⒈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各种电炊具、吸尘器、电热水器等;
⒉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和高档包装(出口产品除外),如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易拉罐等;
⒊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和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如普通机床和锻压设备等;
⒋国家明令禁止用铜的产品。
(二)更新改造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按《决定》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序列,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用钢材和有色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