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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建设
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的钢材和有色金属,按《决定》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序列,对国家重点基建所需钢材、有色金属,予以分配供应,其中对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预算内投资分配供应钢材,并做好钢材核算核销工作。对计划外和停缓建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钢材和有色金属。
(四)国防军工和重点科研
按国家计划的要求分配供应钢材和有色金属。
二、化工产品(包括轮胎)
(一)按《决定》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的序列,对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和国防军工需要,特别是轻纺产品所需化工产品,实行倾斜分配供应,同时兼顾一般。
(二)严格限制生产而不予分配、供应化工产品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⒈轻工业:普通人造革,万吨以下的碱法纸浆;
⒉化学工业: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橡胶,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用杂件,年产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