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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木材
(一)优先分配供应重点支持用项
⒈农、牧、渔业:
农用机具、中小农具及运输工具、农田水利设施、粮库、大中城市副食品基地、重点牧场、水产养殖及渔船(轮)、天然橡胶。列入国家星火、丰收等计划的产品。
⒉工业产品:
纸、纸浆及纸版、人纤浆、火柴、铅笔、纺织器材及机械、日用小木制品、学校课桌椅、名优家具,出口家具及少数民族家具、重点体育器械、名优钢琴及乐器、国家定点生产的汽车、铁路机车客车、大型发电设备、高技术产品、0.5万吨以上船舶、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国家批准的军工产品。
⒊工业生产维修及包装:
按《决定》重点支持的产业、产品的序列,安排生产维修、包装和国防军工的用材。其中重点支持县以上和有国家上调任务的乡镇煤矿用坑木,以及电力、石油、铁道、邮电、地质勘探、重点化工、冶金、轻纺、玻璃的生产维修用木材。
⒋基本建设:
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