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⒌技术改造:
按《决定》规定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和重点科研的需要,安排木材供应。
(二)严格限制和停止供应木材的用项
⒈城镇永久性一般建筑,禁止使用木屋架、大屋顶、木制楼梯和护墙板;
⒉新建、改建永久性输变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严重腐蚀性地区、地形条件限制或易受电力干扰的线路除外),禁止使用木电柱、木横担;
⒊新建铁路干线、站界内线、专用线及旧干线的修(钢桥、道叉以及过渡线两端、基床下沉、翻浆等病害地区,沙道床,冻害地段,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四百米及矿山移动线路除外),禁止使用木轨枕;
⒋新建铁路敞车车厢、汽车及挂车车厢(特殊车厢除外);货轮、货驳、油轮、渔轮的仓底板、仓口板、地板、天桥甲板、甲板驳的外围板;各种船舶的护舷物料(靠帮);国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