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10 浏览 24022 次
过试点,逐步推开,使商业行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商业部归口管理的行业及主要商品目录

 

  一、商业

  (一)粮食;

  (二)饲料;

  (三)粮食复制品;

  (四)粮油食品;

  (五)植物油;

  (六)猪、猪肉及制品;

  (七)牛、牛肉及制品;

  (八)羊、羊肉及制品;

  (九)蛋及蛋制品;

  (十)禽、禽肉及制品;

  (十一)蔬菜;

  (十二)糖果糕点;

  (十三)酒;

  (十四)调味品;

  (十五)豆制品;

  (十六)干鲜果品;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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