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10 浏览 24013 次

【颁布日期】1991-12-24

【实施日期】1991-12-24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令[1991]第1号

1991年1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流通秩序,促进商业行业协调、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适用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企业、个体商户,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应遵守本规定。其原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政上缴渠道不变。

  第三条 商业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一个方针(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两个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三大观点(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促进市场发育,建立起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市场运行机制,有效地确立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的主渠道地位和作用,指导监督其他经济成份商业的经营活动,使全社会商业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第四条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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