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1 浏览 24274 次
放生产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下列产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优先评选:

  (一)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二)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力强、出口创汇高的产品;

  (三)采用国际标准,性能和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产品;

  (四)批量大,成本低,能源消耗少,“三废”治理好的产品。

  第十条 下列产品不予评优:

  (一)经营性亏损的产品;

  (二)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

  (三)试制和外商来料加工的产品;

  (四)一年内质量波动大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

  (五)已获部优产品称号,在下一届同类产品评选时,产值、产量达不到规定的产品;

  (六)国家明令禁产和淘汰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各地厅、局、社应于每年根据部创优滚动规划,拟定本系统下年创优计划和攻关措施,于当年八月底前送部有关司局,并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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