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1 浏览 24267 次
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部优产品标志,不得使用于其他产品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部优产品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部优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重点产品创优的专项贴息贷款。

  第二十三条 部优产品的奖金和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浮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优质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部优产品称号的企业,每年应当对其部优产品的质量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制定巩固、改进、提高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各地厅、局、社。

  第二十五条 商业部委托各地厅、局、社对所属企业的部优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和质量检查,每年年底应将检测和管理情况送商业部科技质量司和有关司局。

  第二十六条 商业部有关司、局要组织国家或部质量检测中心(站)对获奖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抽查。

  第二十七条 各地厅、局、社在检查、抽查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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