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1 浏览 24268 次
责令生产企业限期停止使用部优标志(限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报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待产品质量达到部优水平时,经报请部审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恢复使用部优标志:

  (一)因外协、外购件等原因造成质量下降,短期内无法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用户反映质量问题严重,事实确凿的;

  (三)在质量检查、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八条 各地厅、局、社在日常管理或部有关司、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各地厅、局、社商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审定委员会批准执行,撤销部优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通报全国:

  (一)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部优产品条件的;

  (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滥用或转让优质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已获商业部优质产品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品种不对路,造成积压、企业亏损等情况,由各地厅、局、社会同部有关司、局提出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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