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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获奖待遇
第十三条 荣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自公布之日起,即可在该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内外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业部优质产品的标志。
第十四条 评为部优质产品,由部发给商业部优质产品证书,并正式颁布。
第十五条 获部优质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优先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及重点产品创优的专项、贴息贷款。
第十六条 部优质产品的奖金和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浮动范围,按照商业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复查
第十七条 商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厅、局、社对所属部优质产品进行日常监督,若质量确有下降,在有效期内通报或由新闻单位公布,并限期整顿改进(限期改进,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优质产品荣誉称号一年:
1.经复查发现达不到部优质产品条件,质量下降的。
2.用户反映质量低劣,事实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