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4344 次
资源的商品,只下达统配资源的分配指标。

  第七条 国务院和商业部管理的计划商品,共六十种(目录附后)。其计划草案,由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编报,经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这些商品的计划,分别经全国计划会议、全国商业计划会议和外贸计划会议平衡后,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和商业部分别下达。

  第八条 商业部专业会议平衡商品共七十七种(目录附后)。其计划草案,由各省、市、自治区专业公司编报,经同级商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有关专业总公司。这些商品的计划,经专业会议和外贸计划会议平衡后,由商业部各专业总公司分别下达。

  第九条 商业部直属企业的商品流转计划草案,经所在地商业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业部有关总公司进行平衡,由各专业总公司审批下达。

  第十条 粮食、食油、食糖、棉花、棉短绒、黄红麻、苎麻等商品分别按粮食年度或生产年度编制计划(其中棉短绒“收购”以外的共安指标按日历年度编制)。其他商品按日历年度编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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