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商品流转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12 浏览 24328 次
,按一九八0年国务院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由商业部统一组织进口的商品,以及从产区计划外调出的部管商品,均由商业部统一进行分配。在分配时:1.主要按各地当年社会购买力的增减变化,并结合具体商品在不同地区的适销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分配;2.视各地完成紧缺商品的调出计划情况而有所区别,对超额完成计划的地区相应增加分配,对不严肃执行国家计划的地区相应减少分配;3.鼓励商品推销,对销售进度快、库存小的地区,增加分配。

  第二十一条 对广东、福建两省。对经济特区和重庆市的商品分配办法,分别按中央一九八一年27号文件、一九八二直50号文件、一九八三年7号文件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计划的执行各检查、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地在接到下达的计划后,要认真研究,迅速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努力完成国家计划。

  第二十三条 对农副产品要认真执行统购统销、派购、议购政策,对工业品要实行统购统销(统配)、计划收购、订购、选购、代批代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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