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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国家计划下达后,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经下达计划的主管单位批准后,可酌情调整,调整时间一般在第三季度。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行政部门、各专业公司、部直属企业,要按年、按季(或半年)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分别向下达计划的单位报送书面报告。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要在年终后三十天内报出;季度(或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单位要在季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二十六条 各地在上报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除了要如实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影响计划的各项因素外,还要认真地对制订计划和执行计划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加以总结。对执行计划好的单位要表扬,对执行计划差的单位要批评,对不执行计划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检查计划应以正式审批下达的计划指标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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