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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地农业银行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规模和收购资金
不准用收购贷款规模发放其他贷款;不准挪用收购资金支付存款、归还拆借资金清算汇差和发放其他贷款。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行长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银行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注意充实和加强信贷部门和信贷队伍。对收购量大、贷款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信贷干部驻库(站或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