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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费暂定为200元(生产者)和400元(加工者);
2、分析检测费根据分析测定的项目多少,按通常的分析费标准从优收取;
3、检查员的差旅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服务费暂定为每天50元。
(二)颁证批准后,收取颁证费2000元(暂定)。
(三)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费按产品销售额的0.5~1%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