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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3-04-16
【实施日期】2003-05-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4月16日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发展、保障食品安全、保护和改善农村与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双赢”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的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均可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地应具备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在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秸秆综合利用率为100%;农膜回收率为10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为95%;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
2.基地所在单位或组织已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