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15 次
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卫生注册条件;

  (二)卫生质量体系是否有效地运行;

  (三)卫生注册编号使用管理情况;

  (四)出口产品原料、辅料和成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及出口检验检疫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注册企业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

  (一)日常监督管理。由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二)定期监督检查。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卫生注册评审员对卫生注册企业定期实施监督检查。对肉类、水产、罐头、肠衣类卫生注册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季节性出口产品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季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获得国外卫生注册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或者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对其他卫生注册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可视具体情况确定监督检查次数。定期监督检查应当包括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改正情况。

  (三)换证复查。出口食品注册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申请。受理申请的直属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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