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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100个“经济林产业示范县”的通知
林造发[2007]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积极推动经济林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名特优经济林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经各地推荐,我局确定北京市大兴区等100个县(区、市)(详见附件)为“经济林产业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县的管理和指导,要从政策措施、项目扶持、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等多方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完善机制,不断创新,提升示范县产业发展的能力,提高产业运营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林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示范县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好的示范作用。我局将对示范县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力,难以发挥示范作用的县取消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