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04 次

【颁布日期】2002-04-19

【实施日期】2002-05-2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0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4年11月14日发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废止。

局长 李长江

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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