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07 次
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评审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换证,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请换证的不予换证。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被检查企业。

  第十八条 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确认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一)发现有对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构成严重威胁的因素包括原料、辅料和生产加工用水(冰)等,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

  (二)经出口检验检疫发现产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且情况严重的。

  第十九条 在对卫生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发出通知,吊销其卫生注册证书:

  (一)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且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企业因原料、生产、加工、储存内部管理等原因,其产品在国外出现卫生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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