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发布时间 2014-10-08 浏览 26009 次
瞒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事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企业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卫生注册证书、注册编号、卫生注册标志,或者本企业未注册食品使用本企业注册食品的注册编号的;

  被吊销卫生注册证书的企业,自收到吊销通知书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

  (一)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二)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三)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

  (四)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对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卫生注册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卫生注册企业进行监督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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