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10 浏览 24702 次
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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