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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7-12-26
【实施日期】2007-12-2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211号
关于核准梅河口市万丰水稻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2007]第21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梅河大米、吉林梅花鹿鹿茸等、扶余四粒红、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严东关五加皮酒、宁波金柑、武夷岩茶、济源冬凌草、宜城板鸭、桃源野茶王、隆回金银花、隆回龙牙百合、江油附子、泸州酒、余庆苦丁茶等15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附件:
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序号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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