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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加强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和与港澳地区交流。积极参与wto、who、apec、asem、iso、iec、cac、oie、ippc、联合国各有关机构等国际组织的活动,维护我国利益;积极参与10+1、10+3、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性组织中的检验检疫合作;加强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研究,启动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内检验检疫规则的研究,提出有效防止区域内疫病传入传出的措施;加强同欧盟、北美、日韩、东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重视与周边国家的检验检疫合作,共同防止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配合我国外经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