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2864 次

【颁布日期】2008-05-29

【实施日期】2008-05-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的通知

环办函[2008]第257号

2008年5月29日

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云南省、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为做好地震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施用了大量卫生消杀用化学品。为防止消杀用化学品使用不当对环境造成危害,防范次生污染,切实保障地震灾区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附件: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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