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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3-02
【实施日期】2009-03-0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关于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告
[2009]第8号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二)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直接或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至下游皮革制品企业,并由其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三)进口生皮加工制成半成品革或成品革后,出口至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并由区内企业进一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