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4820 次
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其报关员应接受海关培训。

  第四条 民间贸易应按照自找货源、自营易货、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民间贸易进出口货物,必须经由中缅边境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核准的国界孔道进出。货物进出口时,收发货人应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监管。

  第六条 民间贸易不准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七条 民间贸易中凡属应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第八条 民间贸易进口缅甸产品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一)凡属边境地区生产自用及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民族特需用品和农副土特产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产品)税(品名见附表一);

  (二)凡属边境地区人民生活需用物品(品名见附表二)进口关税减按30%计征,如表二内列名商品的法定税率低于30%时,按法定税率减半计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一律减半计征。

  (三)进口烟、酒、化妆品和国家限制进口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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