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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表一: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二: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三: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附表一:
免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粮食及其制品类:稻谷、大米、麦、包谷、谷、荞、薏仁米、豆类、薯类、杂粮、面条、饵丝、面粉、糕点、豆腐、粉丝、淀粉、饲料、糠、 、酒曲、通心粉;
二、干鲜瓜果蔬菜类:菜、瓜、果、甘蔗、辣椒、笋片(丝)、食用菌、磨芋片;
三、油料及动物油类:花生、芝麻、苏子、瓜子、菜籽、蓖麻、茶果、山苍子、桐籽、风茅草、牛油、奶油、猪油、菜油、花生油、芝麻油、茶油、小葵子油、椰子油、橡胶籽油、山苍子油、桐油、风茅草油、油枯;
四、各种药材、中成药类:槟榔、黄姜、枣仁、曼荆籽、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