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缅边境民间贸易的监管和税收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4824 次

减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以下进口货物关税一律减按30%计征,进口环节增值(产品)税减半计征:

  一、尼龙织物、尼龙衣着、尼龙蚊帐、尼龙丝被、尼龙伞;

  二、各种日用塑料制品;

  三、听装奶粉、炼乳、咖啡粉、味精;

  四、打火机、火石、吉他琴、拖鞋、毛线。

 

附表三:

征税进口货物品名表

 

  一、烟草及其制品(民族需用的草烟、叶子卷烟除外);

  二、各种酒;

  三、各种化妆品;

  四、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汽车、计算机、电视机、显体管、摩托车、录音机、录音机芯、电冰箱、洗衣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照相机、手表、空调器、复印机、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计算器、自行车、收音机、电风扇、集成电路。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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