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6号 关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1-12 浏览 24174 次
地标准表》中的“氨苄青霉素制剂”等27项货物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0号公告《2007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的“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类的药品”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新修改原产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09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9年1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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