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发布时间 2014-11-13 浏览 29634 次
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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