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发布时间 2014-11-13 浏览 29636 次
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直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田间试验申请,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