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发布时间 2014-11-13 浏览 29631 次
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登记证。

  农药生产者申请农药正式登记,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的示范试验结果。示范试验由省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技术推广部门承担。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毒理、环保、工业等专业组。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农药正式登记申请,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年内给予答复。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可以续展。

  第八条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同一厂家或者不同厂家改变剂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

  田间试验、变更登记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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