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发布时间 2014-11-13 浏览 29633 次
 变更登记包括临时登记变更和正式登记变更,分别发放农药临时登记证和农药登记证。

  第九条 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的,农药生产者应当申请田间试验、变更登记,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同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第(二)项。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质量和首家登记产品无明显差异的,在规定时限内,经首家登记厂家同意,农药生产者可使用其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在规定时限外,农药生产者可免交原药资料和部分制剂资料。

  规定时限为:

  (一)新农药首家登记7年。

  (二)新制剂首家登记5年。

  (三)新使用范围和方法首家登记3年。

  第十条 生产者分装农药应当申请办理农药分装登记,分装农药的原包装农药必须是在我国已经登记过的。农药分装登记的申请,应当经农药生产者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经审查批准后,由农业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可随原包装厂家产品登记有效期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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