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
下一主题:卫生部办公厅、国家质
2.3.4 鱼类:去头、内脏、鳞等,取鱼肉约250克,磨碎制成匀浆。
2.3.5 蛋类:取5-8枚鲜鸡蛋,去壳后,搅匀,备用。临测定时准备即可。
2.3.6 罐装食品及其它类:直接于食品加工机磨碎混匀成匀浆。
2.3.7 液体类样品:摇匀后直接取样。
2.4 样品储存
上述制备好的样品如果不能及时测定,取出部分置于清洗洁净的聚乙烯塑料瓶中,盖紧盖后,于冰箱冷冻保存,临用时取出自然解冻混匀后使用。
2.5 样品称量
取新鲜制备或室温下解冻混匀的样品,重新搅匀后,称取适量样品于消解样品的容器中,消解方法详见标准方法。
建议样品称样量
粮食、肉、鱼、蛋类:1-5克;
蔬菜水果类:5-10克;
液体类:10克;
其它类:1-5克。
2.6 测定方法
铅-gb5009.12-96,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镉-gb5009.12-96,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
砷-原子荧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