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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1-26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商务部公告
[2005]第3号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培育自主品牌能力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出口品牌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现将经由主要全国性行业中介组织、各进出口商会,出口品牌建设重点省市和商务部有关司局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2005-2006年度“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公告如下。
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可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商务部将根据培育效果,在有效期满后对列入名单的品牌和企业进行动态调整。
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名单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2005-2006年度“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