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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08]第3号
2008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并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